| 索 引 号: | 11320100MB164699L/2024-96643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策解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日期: | 2024-12-12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解读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宁退役军人规〔2024〕1号)政策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退役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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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起草背景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实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必然之举。做好这项工作可以进一步改善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待遇,使之能够及时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确保其生活水平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此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群体的特殊关爱,提高了全市重点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
二、《通知》起草依据
《通知》起草主要依据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江苏省民政厅ﻪ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ﻪ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等。此次抚恤补助标准以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9659元,较上一年度增长约2.88%)为参照基数进行调整。护理费标准以南京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54206元,较上一年度增长约3.35%)为参照基数进行调整。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以附表形式对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事宜作了说明:
一是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
二是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三是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四是强调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
四、《通知》执行时间
五、《通知》解释单位
本通知由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