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100MB164699L/2026-56499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政策 || 三部门联合发文,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优待证;退役军人;国家机关证件;优抚对象;伪造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政策 || 三部门联合发文,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称优待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以及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部署各地有关部门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相关违法行为,保障优抚政策落地落实,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依法制发的国家机关证件。对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相关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案侦查。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骗取交通、文旅等优抚对象优待待遇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证件性质与优待证相同,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相关部门也要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通知》要求,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作,合力开展宣传、预防和查处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指导使用核验,推进优待证数据共享,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强化线索摸排、侦查打击。人民检察院要做好法律适用指导、审查起诉等工作。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