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年01月06日 来源: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以上新标准从202571日起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各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导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